水准测量电子记录规定 CH/T 2006-1999本标 准 规 定了使用可编程序的记录器〔含电子计算器、电子计算机)进行水准测量记录时必须记录的信息项目、数据处理方法以及成果输出格式。适用于国家一、二、三、四等水准测量电子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