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稿) DB37/ 2374-2013
标准介绍
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稿) DB37/ 2374-2013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大于45.5 MW(65t/h)的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
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使用生物质燃料、高炉煤气或煤制气、水煤浆以及燃烧或混烧其他燃料的锅炉,执行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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