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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稿) DB37/ 237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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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13-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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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介绍


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稿)  DB37/ 2372-2013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 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 t/h以上水煤浆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 t/h以上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的火电厂;单台出力65 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中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执行燃用天然气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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