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 467-2001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现行
| 标准号 | NY 467-2001 |
|---|---|
| 标准名称 |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
|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 |
| CCS分类名称 | - |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 - |
| ICS分类名称 | - |
| 发布日期 | 2001-09-03 |
| 实施日期 | 2001-10-01 |
| 归口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
| 发布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
| 适用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屠宰检疫的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及检疫检验后处理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畜禽屠宰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
| 关键词 | 畜禽, 屠宰, 卫生检疫, 宰前检疫, 宰后检验, 无害化处理, 动物疫病 |
| 引用文件 | GB 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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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 467-2001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2001一09一03发布 2001一10一01实施 中华少兄民共和国农兰生部 发布 w 467-2001 前 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动物检疫所、甘肃农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志刚、刘占杰、黄保续、杨承谕、仰惠芬、封启民。 NY 467-2001 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范圈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屠宰检疫的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及检疫检验后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畜禽屠宰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 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64/433/EEC 关于影响欧共体内部鲜肉贸易的动物卫生问题 71/118/EEC 关于鲜禽肉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动物卫生问题 91/495/EEC 欧盟关于兔肉和野味肉生产的卫生问题和卫生检验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服体 carcase 放血后去头、尾、蹄、内脏的带皮或不带皮的畜禽肉体。 3.2 急宰emergency slaughter 对患有某些疫病、普通病和其他病损的以及长途运输中所出现的畜禽,为了防止传染或免于自然死 亡而强制进行紧急宰杀。 3.3 同步检验synchronous inspection 在轨道运行中,对同畜禽的胸体、内脏、头、蹄,甚至皮张等实行的同时、等速、对照的集中检验。 3.4 无容化处理bio-safety disposal 用物理化学方法,使带菌、带毒、带虫的患病畜禽肉产品及其副产品和尸体失去传染性和毒性而达 到无害的处理。 3.5 同群畜禽flock, herd 以自然小群为单位,即有直接传播疫病可能的同一小环境中的畜禽,如同窝、同圈、同舍或同一车 皮等。 3.6 同批产品a batch of product
📋 标准摘要 / Standard Summary
前言 →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4 宰前检验 → 5 宰前检疫后的处理 → 6 屠宰过程中卫生要求 → 7 宰后卫生检验 → 8 宰后检验后处理 → 9 检疫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