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介绍
有色合金铸件机械加工余量 CB/Z 45-85
1.1 本标准规定砂型、金属型和压铸、熔模、壳型铝、铜、镁合金铸件的机械加工余量。
1.2 本标准不包括下列机械加工余量:
在 造型和机械加工方法上有特殊要求的铸件,如绍旋桨等的机械加工余量。
铸 件 清理的抛光余最。
为 满 足铸造工艺上的要求,如防止挠曲、变形,解决金属的顺序凝固,拔模斜度以及为切割冒口而增加的工艺余量和尺寸偏差等。
1.3 铸件的机械加工余量是指用机械加工方法切去的金属层单面厚度,以便达到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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